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故意伤害罪

冤假错案控告申诉应当依法复查

2021年3月28日  北京专门处理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bjzmrsls.com/

冤假错案控告申诉应当依法复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蒋亚平13910710282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冤假错案的维权,帮助受到不公正司法判决的申诉人声张正义,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蒋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懂得100-1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在一些司法机关问题还比较突出,讲空话、喊口号,不抓落实 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当作口号,表态积极、跟得及时,但内容空洞、虚空无物,“雨过地皮也不湿”。对相关工作意见上级的决策部署满足于“知道了”“转发了”“安排了”,能不能落实、具体行动如何、有没有实际效果,不管不顾、不闻不问,群众称之为 “木偶官”“二手官”“过路神仙”。不担当、不尽责,为官不为,明知是错案不敢纠正,精神萎靡、士气不振,干工作懒散松懈、拖拖拉拉,遇到问题能躲就躲、推卸责任、不敢担当,思想上固步自封、行动上停滞不前,得过且过、庸碌无为。信奉“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平平稳稳当官,凑凑合合干事”,“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对工作任务敷衍了事。爱摆谱、官气足,迷恋特权,颐指气使,高高在上,明知错误不去纠正,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对申诉、控告案件审查走过场,不敢也不愿触及矛盾,用一纸驳回草草了事。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颐指气使;搞特殊、要特权。有的地方政府也包括司法机关,打压维权,轻的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这些都是官僚主义的表现。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纠正冤错案件指明方向:

第一,在统一裁判理念上下更大功夫。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第二,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上下更大功夫。我们将紧盯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以及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其他罪名,这些案件将作为关注的重点。第二类案件是异地创业、异地投资这类存在着“主客场”问题的案件。第三类案件是因为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领导更换而引发的一些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将认真进行排查,在处理时注重划清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

第三,在排查督办、细心甄别上下更大功夫。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决不能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决不能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决不能因为经营活动中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而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第四,在深化政策、细化规范上下更大功夫。将把一些原则性的政策,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裁判依据。一方面,为审判人员裁判提供遵循。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提供指引。

第五,在建构避免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上下更大功夫。要按正当程序的要求,完善诉讼程序。充分尊重和保护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权益,高度重视当事人和律师对案件审理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建构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机制,确保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三、切实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案件审理机制

10.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11.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12.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3.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4.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或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及理由。

15.定罪证据存疑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在二个月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四、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

16.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合议庭成员通过庭审或者阅卷等方式审查事实和证据,独立发表评议意见并说明理由。

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

1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18.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19.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2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22.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五、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2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24.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2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

26.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27.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蒋亚平律师

13910710282

202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