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代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新要求,更好地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最高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保障申请监督案件入口畅通、有序规范。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北京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适度扩大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检察机关应主动进行监督却缺乏监督依据问题,在征求立法机关等意见后,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以下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北京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的要求,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四是明确检察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四种法定情形,并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
北京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增强两项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一是扩大本院自行纠错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北京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认为;明确有关适用依据,确保程序依据全程覆盖。一是明确办理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参照本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办理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参照本规则第六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三是明确办理民事检察建议案件,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四是明确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适用本规则及有关公益诉讼检察司法解释的规定。五是明确办理专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