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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属于强制措施吗

2018年12月24日  北京专门处理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罪律师   http://www.bjzmrsls.com/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时,需要抽样取证,执法部门进行抽样取证时,需要被抽样取证单位协助,不得障碍取样人员抽样,那么抽样取证属于强制措施吗下面由津南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抽样取证属不属于强制措施

执法机关进行抽样取证时,是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相关单位有协助抽样取证的责任,不得有妨害执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二款: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三款: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第四款: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二、抽样取证和抽样检验的区别

1.含义不同

抽样取证是案件办理的需要,按《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而从涉案物品中选取少量具有代表性的同形态物品,并按原物质形态固定起来。而抽样检验是为了真实、客观反映同形态、同批次物品的整体质量水平,按设定好的方案、程序抽取规定数量的物品作为样品,并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2.目的不同

二者抽取的样品虽然都是收集证据,但其目的、用途有着根本区别。抽样取证的样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抽样检验的样品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要通过对样品依据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科学检验,其检验结果才是办理行政案件的有效证据。因此,抽样检验中的抽取样品,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检验

3.方式不同

抽样取证的过程是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实际操作时只要在见证或公证情况下,随意抽取同种物品中任意数量即可,其方法和数量没有强制规定和固定模式。而抽样是为了检验,其方法、过程、数量都有严格的规定。国家就抽样检验的方法按不同的物质形态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中也对抽样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所以,在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抽样检验,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另外,随机抽样是规范抽样的方法之一,与随意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正因为抽样取证和抽样检验的抽样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二者在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中不能混淆。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合法,收集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笔者认为,行政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内在质量的判断,其被检的样品必须是按照不同形态物质抽样标准规定的方法、程序、数量进行采集,并留有可能因结果有异议而用于复检的备样;同时将抽样依据、标准和方法在抽样文书中注明。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对涉案物品质量的错判、漏判的风险,保证行政案件办理的质量。